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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甲与邹城市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甲不服被告邹城市民政局于2010年12月20为其及第三人葛*办理的《离婚协议》中记载的“子女安排”,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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