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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7年1月8日作出的房权证兖城字第××号房屋登记,于2014年8月12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委托代理人漆**、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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