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6年9月4日作出的房权证兖城字第××号房屋登记,于2014年8月12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