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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要求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济宁**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济行辖字第1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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