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土地查处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陈**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微山县欢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微山县欢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结案通知书
张**与济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