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土地查处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王**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宁市城**市中区分局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某某等与泗水县杨柳镇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