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等10人诉被告泗水县杨柳镇人民政府拆迁纠纷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夏**与济宁市北湖**庄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嘉祥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甲不服与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书
王**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邵某某与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某某县公安局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兰某某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泗水**备中心行政拆迁许可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