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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济宁**统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理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理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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