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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与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燕**不服被告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4年9月8日对兖州市校场小区14号楼中单元1楼西户住宅作出的兖城认字第31××02号房权证转移登记,于2013年9月11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燕**委托代理人谷*、谷*,被告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漆**、高翔,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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