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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微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不服微山县人民政府对金城小区2号楼2单元2层西户住宅作出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转移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12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微山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班运志,第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俞*、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后,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实际上已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视为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吕**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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