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真不服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兖州市古城小区10-2-604住宅作出的房权证兖州201000603变更登记,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