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真不服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兖州市古城小区10-2-604住宅作出的房权证兖州201000603变更登记,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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