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闫**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鱼费征字(2013)H-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闫**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闫**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鱼费征字(2013)H-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闫荣华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费用665元,由被执行人闫**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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