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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军诉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新汶矿**任公司、新汶矿**任公司协庄煤矿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军以需要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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