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案裁定书(1)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行执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泰地税稽保封(2013)1号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泰安志**责任公司所有的泰安市某广场XXA号楼XXX、XXX、XXX、XXX等九套房屋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泰安志**责任公司所有的泰安市某广场XXA号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九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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