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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以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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