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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护局申请执行日照市**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有限公司(下称“盛**司”至裁定主文)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人盛发公司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涉嫌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文件即开工建设,逾期未办理环评手续为由,依据《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日环东罚字(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的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停止建设;处120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答辩情况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申请人盛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预先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盛发公司的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文件即开工建设,逾期未办理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境保护局依据《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4年6月9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日环东罚字(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的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停止建设;处120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日照**护局作出的日环东罚字(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盛发公司,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人又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日照**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日环东罚字(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护局申请执行的日环东罚字(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合法。关于该决定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申请人日照**护局决定对被申请人盛发公司处以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十二万元罚款,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盛发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日照**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日环东罚字(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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