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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与秦四平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与被申请人秦四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以被申请人秦**和陈*建于2014年10月15日在日照**医院实施的生育行为属违法行为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陈*建作出了日海费征字(2014)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秦**违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4661元。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秦**未经批准,与陈*建于2014年10月15日在日照**医院实施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属违法生育行为。申请人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日海费征字(2014)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秦**违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4661元。

申请人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作出的日海费征字(2014)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秦四平,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人又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履行征收决定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涉案征收决定。故申请人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日海费征字(2014)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被申请人秦四平系农村居民。2014年日照国际海洋城管委统计公报公布的上一年度(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488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申请执行的日海费征字(2014)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合法。关于该决定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可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各种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故申请人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决定对被申请人秦**按其实施违法生育行为的上一年度(2013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三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44661元(14887元×3),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作出的日海费征字(2014)07-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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