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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莒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诉被告莒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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