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诉被告莒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于风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威**服务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宋*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常玉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