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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诉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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