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诉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段**与莒县人民政府、莒县国土资源局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审行政判决书(1)
段**与莒县人民政府、莒县国土资源局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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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限公司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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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莒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于风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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