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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滨州市公安局认为上诉人吴*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月22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滨州市公安局认为上诉人吴*涉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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