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莲县人民政府诉牟善如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五莲县人民政府对牟善如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执行人牟善如所有的位于五莲县洪凝街道洪凝居一巷十一排四号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月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牟善如。被执行人牟善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2014年4月21日,申请人五莲县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牟善如送达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牟善如亦未履行搬迁腾空房屋、向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义务。2014年5月16日申请人五莲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五莲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莲政补决字(2013)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牟善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五莲县人民政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