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沾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沾行执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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