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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人民政府诉王弘善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五莲县人民政府对王**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17号、莲政补决字(2013)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位于五**凝街道却坡居286、288号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17号、莲政补决字(2013)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17号、莲政补决字(2013)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五莲县人民政府莲政补决字(2013)17号、莲政补决字(2013)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年1月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王**。被执行人王**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王**亦未履行搬迁腾空房屋、向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义务。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被执行人王**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17号、莲政补决字(2013)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莲政补决字(2013)17号、莲政补决字(2013)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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