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五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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