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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五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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