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沾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樊*、耿*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沾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沾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五莲县商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五莲县**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五莲凯丰液化气站诉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五莲县人民政府诉刘**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刘**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张**、王**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张**、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燕洪庆、商**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毛**、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