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刘**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刘**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对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王**社会扶养费29380元、刘**社会抚养费29380元及欠缴之日起每月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王**、刘**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其下达了阳费征字(2014)543、(2014)544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向王**征收社会抚养费29380元,已缴纳15000元;向刘**征收社会抚养费29380元,已缴纳15000元;共计2876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被申请人王**、刘**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和履行义务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申请人王**、刘**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阳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费征字(2014)543、(2014)5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王**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4380元,滞纳金230元;被申请人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4380元,滞纳金230元,共计29220元,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经本院过付。

申请执行费230元,由被申请人王**、刘**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