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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之四

审理经过

原告姚**因被告德州市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杭诉称,原告在德州市于官屯乡堤岭村661号拥有合法住房一处,于2013年4月9日被划入《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河六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德城政字(2013)16号的征收范围。因为此次土地征收以及建设项目与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人于2013年8月28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申请)公开《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河六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德城政字(2013)16号的征收范围内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但是被告于8月30日拒收本人以EMS特快专递递形式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特快专递的备注位置和内件品名位置(详见证据3)均写明了信件的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理由拒收本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件,其拒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拒收原告信件之日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送达,并责令被告三日内依法公开《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河六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德城政字(2013)16号征收范围内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原告提供了特快专递收据及拒收改退批条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表一份、房产证复印件、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河六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德城政字(2013)16号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德州市规划局辩称,我局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邮寄信件被拒收的证据,表示没有见到该邮件。

本院查明

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姚**于2013年8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德州市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河六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德城政字(2013)16号的征收范围内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予以拒收,没有给予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拒收原告的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德**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州市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________审判长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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