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播电视局与被执行人谭**、谭*为广播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且申请人同意结案,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付**、卢洪静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周*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林**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季**、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穆**、王**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孙**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任凤銮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郝*、陈*学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高国珍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