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张**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聊城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17日作出东昌卫计征决字(201406)第2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李**、张**征收社会抚养费8100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张**的银行存款8211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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