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聊城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被申请人李**、陈**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东昌卫计征决字(201406)第3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李**、陈**征收社会抚养费71136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陈**的银行存款7210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