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常*、任鸿静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昌卫计征决字(201406)3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8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昌卫计征决字(201406)3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常*、任常*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昌卫计征决字(201406)3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常*、任鸿静于2015年月日前将社会抚养费71136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

三、被执行人常*、任**在上述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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