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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要求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为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白*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为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白*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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