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2日以被执行人袁**、黄**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东费征决字(2013)207-1、2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77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费征决字(2013)207-1、2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袁**、黄**。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费征决字(2013)207-1、2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袁**、黄**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对东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费征决字(2013)207-1、2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必须于2014年4月18日前交款177000元及滞纳金。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26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