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东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山东**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山东**限公司未按东劳社监令字(2013)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的要求,为郭*新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6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东劳社监理字(2013)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申请人山东**限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为郭*新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东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山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被申请人称,未给郭*新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原因是没有郭*新的体检表,而郭*新又不同意去申请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去体检,所以搁置至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说法表示认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山东**限公司3个工作日内为郭*新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法院调查,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一直未办的根本原因是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所涉的当事人郭*新拒绝去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没有体检表无法建立档案和转移手续,这一根本原因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郭*新解决,本案不具可供执行的内容,缺乏事实根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