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康*计划生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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