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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9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临沂市**发区农林畜牧机械局于2015年5月19日为第三人梅家埠**民委员会颁发临东采(2015)20号号林*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6月8日向临沂**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5日临沂**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错列被诉行政行为文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错列被诉行政行为文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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