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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银雀山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都莲诉被告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银雀山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由于此案内容不完整,无法达到诉讼效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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