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都莲诉被告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银雀山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由于此案内容不完整,无法达到诉讼效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刘**与临沂市**山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临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正达驾校行政裁定书
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尚城-嘉年华会所行政裁定书
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巴蜀传奇行政裁定书
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解玉水、徐**执行裁定书
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执行裁定书
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魏**、张**执行裁定书
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薛**、刘**执行裁定书
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韩**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