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临沂市**山分局、第三人刘**土地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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