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临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教育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原告吴**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