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教育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原告吴**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刘**与临沂市**山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崖子赵家饭店行政裁定书
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任家烧烤店行政裁定书
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正达驾校行政裁定书
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尚城-嘉年华会所行政裁定书
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解玉水、徐**执行裁定书
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执行裁定书
张**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银雀山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银雀山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