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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任家烧烤店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28日以被执行人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由,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作出蒙执环征字(2014)第092号征收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592元,滞纳金485元,共计1077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蒙执环征字(2014)第092号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6月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蒙执环征字(2014)第092号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执法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蒙执环征字(2014)第092号征收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任家烧烤店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蒙执环征字(2014)第092号征收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任家烧烤店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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