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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路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因要求被告临沂市公路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向临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21日临沂**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向被告临沂市公路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2013年度、2014年1月1日至7月31日对车辆处罚的辆次、罚款总数额及罚款去向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4年7月7日作出关于对保定市**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原告诉称

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2013年度、2014年1月1日至7月31日对车辆处罚的辆次、罚款总数额及罚款去向的政府信息,被告拒绝公开。请求责令被告限期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关于对保定市**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临沂市公路局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无关,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2013年度、2014年1月1日至7月31日对车辆处罚的辆次、罚款总数额及罚款去向的政府信息。2014年7月7日,被告作出《关于对保定市**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与其没有关联,不属于原告申请公开的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原告没有合理说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其生产、生活和科研所需,其要求被告公开信息的请求不能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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