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要求被告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于2015年3月9日向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5日临沂**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士传于2015年2月5日向被告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兰陵县尚岩镇惠东社区地块征地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张*传诉称,2015年2月5日原告以EMS快递的方式申请被告公开兰陵县尚岩镇惠东社区地块征地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50204)。

2.EMS快递单。

被告辩称

被告兰陵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政府信息不存在。2、《苍山县尚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于2012年7月5日在答辩人网站公开,原告可以随时上网查阅下载。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原告以EMS快递的方式申请被告公开兰陵县尚岩镇惠东社区地块征地的相关政府信息,包括:征地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该地段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及报批手续;经批准的尚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据此规定,被告对于原告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信息是否存在、信息是否应予公开等事项应履行法定的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作出任何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张**2015年2月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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