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未依法给予原告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6月19日向莒**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16日临沂**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莒南**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