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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因要求撤销被告于1993年7月13日作出的临26字第234号结婚证的行为无效,于2015年7月27日向临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9日临沂**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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