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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要求被告兰陵县规划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于2015年3月19日向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5日临沂**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兰州、秦相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兰陵县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卞庄镇南徐庄村安置楼建设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5年1月28日原告以EMS快递的方式申请被告公开卞庄镇南徐庄村安置楼建设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EMS快递单。

2.EMS快递单投递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兰陵县规划局辩称,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及时向有关科室交办,没有向领导汇报,造成没有及时答复。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原告以EMS快递的方式申请被告公开卞庄镇南徐庄村安置楼建设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据此规定,被告对于原告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信息是否存在、信息是否应予公开等事项应履行法定的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作出任何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兰**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张**2015年1月2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陵县规划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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