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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程某、渐某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渐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07年6月9日、2008年7月24日、2010年11月9日以被执行人程*、渐某违法生育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了临罗社抚费征决字(2014)0030587、0030588号、0030589、0030590号、0030591号、00305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01020元,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决定书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罗社抚费征决字(2014)0030587、0030588号、0030589、0030590号、0030591号、00305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2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罗社抚费征决字(2014)0030587、0030588号、0030589、0030590号、0030591号、00305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违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程*、渐*接此通知后三日内到临沂市**行政审判庭交纳社会抚养费301020元及滞纳金3612元。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4469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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