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沂**管理局与临沂市**务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3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1年8月3日以被执行人临沂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务有限公司处罚罚款100000元,责令其接到通知书15日之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加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临工商处字(2011)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8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临沂市**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市**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完全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作出的临工商处字(2011)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临沂市**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完全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临沂**管理局于2013年6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前到临沂市**行政审判庭交纳罚款50000元及滞纳金。

三、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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