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洛阳**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院)(2015)洛行立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8日,张**向洛**院起诉,请求确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涧西区政府)强拆其房屋违法,要求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

洛**院经审查认为,张**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在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及明确的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立案,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有关立案规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涧西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2013年1月15日,涧西区政府向上诉人下达了《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与相应补偿的决定》后,洛阳**民法院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收回上诉人集体土地的非诉执行裁定,涧西区政府于2013年1月24日凌晨强拆了上诉人的合法房屋。张**作为已故张**、马**的子女,有权请求依法确认涧西区政府强拆上诉人合法房屋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起诉请求确认涧西区政府强拆其房屋违法、要求恢复原状,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洛**院应当予以立案审理。

综上,原审法院对张**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民法院(2015)洛行立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洛阳**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