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丁**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丁**不服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提交了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撤回对商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丁**撤回上诉;

二、准许丁**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