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丁**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丁**不服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提交了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撤回对商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丁**撤回上诉;
二、准许丁**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