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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因与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一组、二组、三组、小河北组、杨**岗组、牛王庙村张**、秦岗村八组土地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因与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小屯村一组、二组、三组、小河北组、杨**岗组、牛王庙村张**、秦岗村八组土地行政处理案件,不服平顶**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行初字第2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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